关键词
案例回放
XX市财政局对市公安局视频会议室显示大屏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公安局为了满足警务信息化需要,保障视频会议的顺畅召开,需要采购一批视频会议室显示大屏系统设备。然而招标公告发布后不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项目终止公告。原因是,供应商质疑招标文件参数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终止公告内容显示:采购内容及要求发生变化,现终止本项目招标。针对于因该项目未发生重大变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发布了项目终止公告,市财政局作出如下处理处罚决定:
1.监督检查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不严谨的行为进行整改,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并于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问题引出
因供应商质疑,采购需求发生变化可以终止采购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规范了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及的公告内容,具体分为13项。包括政府采购意向公告、资格预算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更正公告、终止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
我们知道,采购项目一旦启动采购程序,采购人一般不可随意终止项目的采购,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以下四种特殊情形的采购项目应当废标,即宣告终止招标采购活动。一是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二是出现了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四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非招标采购项目也有类似规定。
在采购过程中,发生上述前三种情况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废标、终止采购活动,无需报告财政部门。但如“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将终止采购项目的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判断此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活动有无违法行为,即采购人终止采购项目的行为也属于财政部门行政监督检查的范围。
政府采购严禁滥用终止采购活动,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根据87号令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本案例而言,因供应商质疑导致采购内容及要求发生变化的,并不属于终止采购活动的情形,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抓紧时间修改招标文件,发布更正公告,而不应该擅自发布终止公告。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